4.7 澄清池 4.7.1~4.7.3 本节所列各条款与原规程相应部分的内容相比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除对机械加速澄清池的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外,还增设了脉冲澄清池和水力循环澄清池的运行规定。 为适应水质提高的需要,本节还提出了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以及应设置出口质量控制点的规定,同时对澄清池出水浊度指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